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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基金公司设立主要股东所需具备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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